作者:守望法律的星空
2024年岁末时节,法律界因为一个法条引发了巨大争议,立法机关、法学知名教授、律师界、法院系统等纷纷加入讨论,这就是《公司法》(2023版本)第88条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发现旧公司法(指2018年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后股权转让,原股东的出资责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于是他们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利用股权转让方式逃避出资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20年最高院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原股东尚未履行已届期股权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后出资义务如何承担。(该法第18条)。这只是堵住了一半的法律漏洞,但对于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出资义务的承担问题,仍未规定。2023年《公司法》第88条就是在司法解释三的基础上,为堵住漏洞而生的。但这一规定,引发了巨大争议。《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认定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出资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股东要和转让后的新股东共同承担出资责任。《新公司法》(2023年版)第88条比较激进,抛弃了任何前置条件,直接一刀切,规定无论什么原因,转让股权后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原股东对这个出资要承担补充责任。公司债权人看到这个新规定后,开心极了,自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之日起,各地法院多了很多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讼案件,但公司原股东颇有意见,立法一刀切的让原股东承担责任,符合基本的法理吗?围绕第88条如何适用,公司原股东、新股东、债权人争吵万分。《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出台,无疑是为争论火上添油。其规定在新法(指2023年新公司法)实施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原股东与新股东出资责任认定问题,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这导致了很多陈年旧账再次被翻了出来,公司类诉讼增加,各地法院案件数量陡然增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8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要求本辖区内暂缓执行公司法第88条或第88条判项。这一规定,是中国司法史上史无前例的一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擅自宣布对于某条生效的法律暂缓适用。暂停适用某条法律,这是立法权的内容,《全国人大法工委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以公司法第88条的争议进行了阐述,法工委的矛头直指《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认为其违反了《立法法》第108条的规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意在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是否违宪,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权威解释。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针对河南省高院的请示,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 (法释)〔2024〕15号的出台,为这一巨大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笔者认为,公司法第88条规定的不够清晰,它未区分转让人的恶意和善意,让本打击恶意逃避出资设计,无差别的一刀切式的损害到了善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原股东是无辜的,这是本条规定遭到猛烈批评的原因。《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扩大了攻击范围,根本原因还是规定的不够完善。相信,我们国家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善,类似的争议会越来越少。